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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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2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對人即債務人光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嚴立巍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賈樹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壹萬玖仟玖佰陸拾玖點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213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美元19│光捷國際股│099/09/11│至清償日止│年息6.250│││969.06│份有限公司├──────┼──────┼───────┤││元│、賈樹田、│099/03/16│099/09/10│年息6.250││││嚴立巍││││└──┴───┴─────┴──────┴──────┴───────┘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美元19│光捷國際股│100/04/11│至清償日止│年息1.250│││969.06│份有限公司├──────┼──────┼───────┤││元│、賈樹田、│099/10/11│100/04/10│年息0.625││││嚴立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2139號)
一、緣債務人光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9月8日起,邀債務人嚴立巍、賈樹田等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授信契約書概括委請聲請人以新臺幣60,000,000元整為額度,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並約定以各筆遠期信用狀押匯日或裝船日(或其他約定方式)起算按申請書上列明之匯票期限(如以即期方式開發者,按申請書上之利息約款之融資日數)計算各筆債務之清償日。除另有約定外,墊款利息自押匯日起算,並依押匯日本行掛牌之外幣貸(墊)款利率,固定計付利息,各筆債務以清償日本行訂定之即期賣出外匯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七、八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授信契約書乙份及開狀申請書乙紙、進口結匯證實書乙紙為憑。
二、詎上開如附表之信用狀墊款到期,屢經聲請人催討,債務人光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迄未全部清償,依債務人光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嚴立巍、賈樹田所簽授信契約書第七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美金壹萬玖仟玖佰陸拾玖元陸分及其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法債務人嚴立巍、賈樹田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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