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2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徐凱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下同)25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3年11月11日起至100年11月1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另自096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1,000元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96年10月23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
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216,804元整,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