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280號聲請人 蕭賴杏菜 代理人 蕭阿潘 關係人 蕭輔章
蕭凱云 蕭淑惠 蕭國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人蕭輔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受監護人蕭輔章經鈞院於民國93年6月10日以93年度禁字第40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登記由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人蕭輔章現因各項生活能力有重度障礙,日常生活照顧需支付龐大照護醫療費用,為籌措上開費用,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蕭輔章名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等,以供支付受監護宣告人各項照護費用,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處分受監護人上開財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治產人,自修正施行後,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修正之民法總則第14條至第15條之2及民法親屬編第4章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6個月施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第4條之1、第4條之2、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第14條之3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與受監護宣告人蕭輔章為夫妻關係;蕭輔章前經本院以93年度禁字第40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由聲請人任其監護人;而受監護宣告人蕭輔章之現有財產由聲請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社工人員開具蕭輔章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受監護宣告人蕭輔章名下現有房地田賦共7筆欲予處分等節,業據聲請人之代理人即其三女蕭阿潘到庭陳述明確,另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民事裁定書影本、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為憑,復經本院調閱蕭輔章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報表、本院93年度禁字第40號案卷核查無誤,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本件受監護宣告人因意外所致重度失智症經宣告為受監護之人,且其心神喪失至今多年,現入住於護理之家接受長時間照護,故其日常生活須陸續支出相關之醫護費用而增加生活開銷應可理解,惟受監護宣告人名下有數筆不動產,但無其他經濟來源,亦無現金存款,難以持續支付療養費用,而聲請人年事漸高,無法承荷各項生活照護費用,並核以受監護人目前所支出照護費用及上述財產現值與持分等狀態;本件聲請人聲請將受監護人蕭輔章名下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7之財產,予以處分出售,做為醫護及照養受監護人蕭輔章之用,對受監護宣告人應無不利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系爭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淑文備註:本案確定後本院將依職權發給「確定證明書」,須持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始可辦理登記。
附表:
┌──┬───────────────────────┐│編號│地號、建號、門牌號碼及其他│├──┼───────────────────────┤│1│建號:彰化縣○○鄉○○段○○○○○○○○○號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鄰○○路○○○號、坐落地│││號: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2│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面積78.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3│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面積1,437.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50/84000)土地│├──┼───────────────────────┤│4│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面積15.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50/84000)土地。│├──┼───────────────────────┤│5│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面積1,885.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50/84000)土地│├──┼───────────────────────┤│6│彰化縣○○鄉里○段○○○○○○○○○○號(地目田、面積│││面積8,036.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2)土地田賦。│├──┼───────────────────────┤│7│彰化縣○○鄉里○段○○○○○○○○○○號(地目田、面積│││面積834.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2)土地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