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全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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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
送相對人甲○○即債務人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六四三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二、本件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將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六四三號假處分裁定之本案債權讓與聲請人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於移轉日以公告代債權讓與之通知,故其債權已合法移轉於聲請人,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憑證為憑,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債權讓與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六四三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亦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基於債權受讓之地位,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本文、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