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069號
原 告 麗寶ALLINONE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天賜
被 告 黃重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9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