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294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謝宗諺
被 告 張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被告張文惠與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1條,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㈠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銀行)於民國96
年7月2日申請變更名稱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渣打銀行),故新竹銀行對被告之債權應由原告承受
,併此敘明。
㈡被告前向渣打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
00),並訂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被告同意依渣打銀
行寄送之信用卡對帳單所指定日期方式繳款,若逾期未繳則
分別依週年利率19.71%計算利息。詎料被告至95年7月26
日止,計有新臺幣(下同)89,220元之帳款(本金為78,962
元、循環利息為10,258元)未償,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
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利息。
㈢被告前向渣打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並訂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
,被告同意依渣打銀行寄送之信用卡對帳單所指定日期方式
繳款,若逾期未繳則分別依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詎料被
告至95年8月23日止,分別計有1,100元(本金為972元、
循環利息為128元)、111,164元(本金為98,195元、循環
利息為12,969元)之帳款及利息未償,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
,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
之利息。
㈣綜上,被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而渣打銀行已於100年
6月27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暨約定條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債權讓與證明
書、公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客戶帳務資料等件為證,而被
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
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兩
造間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合計2,210元
附表:
┌──┬──────┬──────┬────┬─────┐
│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新臺幣)│││
├──┼──────┼──────┼────┼─────┤
│1│89,220元│78,962元│19.71%│自95年7月│
│││││27日起至10│
│││││4年8月31│
│││││日止│
│││├────┼─────┤
││││15%│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2│1,100元│972元│20%│自95年8月│
│││││24日起至10│
│││││4年8月31│
│││││日止│
│││├────┼─────┤
││││15%│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3│111,164元│98,195元│20%│自95年8月│
│││││24日起至10│
│││││4年8月31│
│││││日止│
│││├────┼─────┤
││││15%│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
│││││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