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928號
原   告  彭文和
被   告  張安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巷○○號,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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