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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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420號
上 訴 人  莊彩惠
       蕭天保
被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送達代收人  潘信璇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9月2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4,314(被上訴人債權金額),應徵第2審
裁判費新台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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