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更㈠字第5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戊○○
丙○○庚○○(原名 許聰明 )己○○甲○○乙○○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張菊芳 律師複代理人 劉大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2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