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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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92號聲請人戊○○
丙○○庚○○原名許聰明己○○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
黃啟逢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丁○○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以本院判決主文未廢棄原審判決命連帶部分,聲請更正云云。惟本院判決主文記載:「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叁佰貳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上訴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即本院判決命聲請人給付相對人新台幣3,236,667元本息,因此判決主文記載原判決命聲請人給付超過3,236,667元本息廢棄,已就原審判決命聲請人連帶給付部分廢棄。故本院判決主文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