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戊○○
丙○○辛○○庚○○己○○甲○○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捌拾柒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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