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一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五○號,移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空口否認有幫助詐欺之犯行,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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