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小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小字第543號
原   告 百繪品牌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君政
被   告 米發發養生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家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七年
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参拾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壹仟零伍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間承攬被告品牌形象設計規
劃案(下稱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酬金經雙方約定為新臺
幣(下同)14萬5,425元,嗣被告變更設計,重新拆項及計
價,本來為15萬2,901元,被告要求減掉3萬6,050元之部分
不作,故原告之酬金變為11萬6,851元。原告承攬系爭品牌
形象設計案後,經打樣圖案送請被告審閱,被告審閱後無意
見,惟竟僅支付5萬2,000元之承攬報酬,尚有6萬4,851元未
付,為此爰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6萬4,851元之承攬
報酬。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4,851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承攬之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其中「酒類包
裝設計」之項目於報價單上雖載有500ml(單人)及300ml(
2人)包裝設計各1款報價6萬9,000元之記載,惟就300ml(2
人)之包裝設計部分最後並未執行,故原告請求500ml(單
人)之包裝設計費5萬9,000元過高,應以1萬5,000元為合理
。又被告已支付之承攬報酬為7萬2,000元,並非原告主張之
5萬2,000元,則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之承攬報酬被告業已給
付完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於106年4月間承攬被告之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
原告承攬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之設計項目如附表所示,為兩
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7頁),兩造原先就「酒類包裝設
計」關於500ml部分之設計費用有所爭執,原告主張此部分
之承攬報酬應為5萬9,000元,被告認以1萬5,000元為合理,
嗣兩造於108年2月15日言詞辯論時達成協議,兩造均同意以
3萬7,000元作為「酒類包裝設計」關於500ml部分之承攬報
酬(見本院卷第75頁),則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之承攬報酬
總計為9萬3,051元(含5%營業稅),可資認定。
四、兩造就被告業已支付5萬2,000元之承攬報酬並未爭執(見本
院卷第27頁反面至28頁),惟就被告於106年4月11日另外支
付之2萬元,原告主張該2萬元係被告委請原告申請106年度
中小企業即時技術輔導計劃補助(下稱106年度中小企業輔
導補助)之企劃費用,被告則抗辯該2萬元為原告承攬系爭
品牌形象設計案之定金。經查,被告確有委請原告申請106
年度中小企業輔導補助,原告受任後所處理之事務為企劃書
之製作及北上向主管機關提案等情,此據被告於本院陳稱:
原告於106年4月11日收取2萬元後所執行之工作包括上台北
提案,企劃書有分很多分項,這些分項由原告做說明含口頭
及書面向政府申請補助等語甚明(見本院卷第74頁),是原
告受任處理106年度中小企業輔導補助之申請,與承攬系爭
品牌形象設計案之工作,兩者進行之工作內容不同,參以原
告收取2萬元後向被告開立之統一發票,其品名項目係記載
「企劃費」,有統一發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顯
有意與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之承攬報酬區隔,則被告於106
年4月11日支付之2萬元應係委任原告申請106年度中小企業
輔導補助之委任報酬,而非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之定金,從
而,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被告所支付之承攬報酬為5萬2,000
元,堪可認定。
五、綜上,系爭品牌形象設計案之承攬報酬為9萬3,051元(含5%
營業稅),被告已支付5萬2,000元,則原告依據承攬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1,051元,及自107年9月26日起(見本
院卷第10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郭松菊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米發發養生堂有限公司品牌形象設計案│
├────────┬──────────┤
│設計項目│承攬報酬│
├────────┼──────────┤
│米酒標貼設計│5,000元│
├────────┼──────────┤
│糯米酒標貼設計│5,000元│
├────────┼──────────┤
│紫米酒標貼設計│5,000元│
├────────┼──────────┤
│酒類包裝設計│3萬7,000元│
│(500ml)││
├────────┼──────────┤
│展覽設計│2萬1,000元│
├────────┼──────────┤
│甜酒讓包裝盒設計│1萬5000元│
├────────┼──────────┤
│中衛成果展│620元│
├────────┴──────────┤
│總計(含5%營業稅):9萬3,051元│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