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292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丙○○乙○○上列聲明人就被繼承人丁○○遺產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肆拾日內,呈報遺產清冊(應載明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於本院。
理由
一、按法院接獲限定繼承人呈報限定繼承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未據提出遺產清冊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