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被告甲○○被告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事實理由第六項第㈡點中關於「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