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麗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