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147號
原 告 黃碧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明信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於原告擴張聲明後,核定為新台幣192,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330元,尚欠新台幣
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