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陳珊瑩
代 理 人 張賀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邱秀英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相對人人數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即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邱)秀英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變更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相對人 陳秀英 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請補正正確之訴
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