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10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林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14元,及自民國99年5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8.9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5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