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7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被 告 黃振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9,468元,及其中新台幣59,952元自民國
9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