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亡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 呂秉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呂柏堅 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呂柏堅(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巷○○○弄○○○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呂柏堅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呂柏堅於民國(下同)90年6月17日因駕小舢舨出海捕魚,翻覆落海,舢舨經海巡署發現,惟人已失蹤,且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16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催告期間屆滿,仍無人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爰檢附該刊登報紙1份,依民法第8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
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父呂柏堅於90年6月17日出海捕魚,因落海而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臺灣時報之刊登報紙證明1件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又本院依職權調取呂柏堅之勞保、健保投保紀錄,勞保自84年2月27日退保後即無資料,健保更是查無資料,亦有查詢表2件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依法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將該公示催告之公告刊登於97年8月14日臺灣時報,茲申報期間已於98年3月14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判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經查呂柏堅係於90年6月17日失蹤,計至97年6月17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宗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