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得抗告。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10.04日起至│95.10.09│95.10.12│││96.01.3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及案號│95年毒偵字第5345號│95年偵字第23020號│95年偵字第2302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98號│95年度上易字第140號│95年度上易第140號││││││││實├─────────┼──────────┼──────────┼──────────┤│審│判決日期│96.02.13│96.03.30│96.03.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98號│95年度上易字第140號│95年度上易字第1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3.16│96.03.30│96.03.30│├─┴─────────┼──────────┼──────────┼──────────┤│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備註│1、2、3應定執行刑│1、2、3應定執行刑│1、2、3應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