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2015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查: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3年9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10月│93年4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22│││23日止│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4064號│93年毒偵字第406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457號│94年度上訴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4月7日│94年4月7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457號│94年度上訴字第4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5月2日│94年4月7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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