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受刑人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依據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至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4年7月中旬某日起至95年5月6│94年8月上旬某日起至95年5月7│││日│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6036││案號│1424、1508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1250號│95年度上訴字第936號││實├────────┼──────────────┼──────────────┤│審│判決日期│95.6.19│95.9.2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1250號│95年度上訴字第93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5.7.20│95.11.6│├─┴────────┼──────────────┼──────────────┤│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8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