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侵占遺失物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不予減刑之罪,定其罰金部分之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有關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業經總統於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自95年7月1日施行,提高為「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仟元、二仟元或三仟元折算一日。」,與修正前之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銀元)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相比較,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則受刑人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百折算1日,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本件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聲請人聲請意旨載稱:依修正前刑法第42條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云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侵占遺失物│├───────────┼─────────────┼────────────┤│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罰金新台幣9千元│││新台幣15萬元││├───────────┼─────────────┼────────────┤│犯罪日期│95.04.25│95.02.27│├───────────┼─────────────┼────────────┤│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案號│偵字第9399號│年偵字第939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上訴字第2428號│95年上訴字第2428號││實├─────────┼─────────────┼────────────┤│審│判決日期│96.01.18│96.01.18│├─┼─────────┼─────────────┼────────────┤│確│法院│臺灣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5年上訴字第2428號│95年上訴第24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2.08│96.01.18│├─┴─────────┼─────────────┼────────────┤│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刑法第337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罰金新台幣4千5百元││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