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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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10樓(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另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公布施行之後,本件所定應執行刑亦未逾6月,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項、第12條、第8條第3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12.27│96.01.30│├───────────┼─────────────┼────────────┤│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4276號│96年度偵字第427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848號│96年度上易字第848號││實├─────────┼─────────────┼────────────┤│審│判決日期│96.06.27│96.06.27│├─┼─────────┼─────────────┼────────────┤│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848號│96年度上易字第8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6.27│96.06.27│├─┴─────────┼─────────────┼────────────┤│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15日││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9817號│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98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