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0號(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之時間,犯如附表所列竊盜等罪,均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663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4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此部分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
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定執行刑部分得抗告。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盜│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3.09.08│93.07.31至93.09.10止│93.08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及案號│93年偵字第17411號│93年偵字第17411號│93年偵字第17411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上訴字第663號│93年上訴字第663號│93年上訴字第663號││││││││實├─────────┼──────────┼──────────┼──────────┤│審│判決日期│94.05.04│94.05.04│94.05.04│├─┼─────────┼──────────┼──────────┼──────────┤│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3年上訴字第663號│93年上訴字第663號│93年上訴字第6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5.27│94.05.27│94.05.04│├─┴─────────┼──────────┼──────────┼──────────┤│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減│不減│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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