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棟
陳鳳嬌黃李錦鍾潘英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肆拾張、骰子貳顆、鐵環陸個及賭資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瑞棟、陳鳳嬌、黃李錦、鍾潘英珠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撲克牌40張、骰子2顆、鐵環6個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0,200元,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瑞棟等四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635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賭具撲克牌40張、骰子2顆、鐵環6個及散落於現場之賭資10,2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有職務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案物品照片7張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頁、第14至16頁、第18至21頁),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
2項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