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6號上訴人丁○○○
8號戊○○○
號丙○○乙○○
8號甲○○以上上訴人與台南縣關廟鄉公所因95年國字第6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5,355,974元,上訴人丁○○○、戊○○○、丙○○、乙○○、甲○○應繳第二審裁判費依序為新台幣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捌仟壹佰元、捌仟壹佰元及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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