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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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73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報相對人萬沁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上所載之清算人,及上開清算人之戶籍謄本一份,經本院民國96年4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