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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