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二九四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鍾治倫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壹佰玖拾元,及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自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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