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二五六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劉萬福 訴訟代理人 曾美花 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鄉○○○街○號,被告丙○○之住所地則在台東縣東河鄉泰源村本部落二五六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為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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