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自更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更字第四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有所準用,此觀之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經自訴人自訴其涉有誣告案件(詳如附件),惟查其業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十七時五十五分許死亡,此有 春卿 診所(醫療院所代號:彰衛診字第六0六號)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一份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郭麗萍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