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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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相對人 李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鄭淑女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99年8月13日⑵99年11月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27,000,000元。⑵3,6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129年8月11日⑵129年11月1日。
(五)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南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全部抵押物於100年1月10日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李宗賢。而債務人南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⑴⑵99年8月16日⑶99年11月8日邀案外人 陳建南 、鄭淑女、 張麗華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15,000,000元⑵7,500,000元⑶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06年8月16日⑵100年8月16日⑶102年11月8日,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100年2月16日⑶100年2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4,611,702元⑵7,500,000元⑶2,763,962而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李宗賢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上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