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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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200號債權人 林謙 債權人 林育珈 兼上二人共 陳淑娟 同法定代理人債務人 林英雄林致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叁仟玖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13200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新臺幣│││├──┼────────────┼───────────┼───────────┼───────────┤│001│89年8月24日│463,931元│90年8月25日│WG00000000│├──┼────────────┼───────────┼───────────┼───────────┤│002│89年10月13日│1,650,000元│90年10月14日│WG00000000│├──┼────────────┼───────────┼───────────┼───────────┤│003│91年5月11日│360,000元│91年11月28日│TH0000000│├──┼────────────┼───────────┼───────────┼───────────┤│004│91年5月27日│120,000元│91年11月28日│WG0000000│├──┼────────────┼───────────┼───────────┼───────────┤│005│91年6月24日│200,000元│92年2月28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謝坤冀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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