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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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宏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宏佳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蔡宏佳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2月1日│99年12月12日19、│99年12月13日20時││││20時許│許回溯96小時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字第1257號│偵字第119號│偵字第11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40│100年度訴字第534│100年度訴字第534││事實審││8號│號│號││├────┼────────┼────────┼────────┤││判決│100年1月27日│100年4月12日│100年4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40│100年度訴字第534│100年度訴字第534││判決││8號│號│號││├────┼────────┼────────┼────────┤││判決│100年3月2日│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二、三部分前│編號二、三部分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