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九十三年訴字第七七九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以九十三年訴字第七七九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犯罪之情節,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志賢法官周莉菁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