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附民上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所為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⑴原判決廢棄。
⑵先位聲明:被上訴人應協同上訴人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將被上訴人丙○○所有股份數貳拾萬股辦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⑶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一千四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⑷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二、陳述:引用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否認有偽造文書之行為。
理由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甲○○、丙○○被訴涉犯偽造文書罪,經原審法院判決諭知甲○○、丙○○均無罪,公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有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七六號刑事判決可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認事用法,核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法官王浦傑
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