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0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黃憲文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林明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