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56號聲請人丁○○相對人戊○○
甲○○乙○○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乙○○、丙○○收受催告行使權利存證信函之相關證明文件(郵件收件回執)。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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