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08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告萬勝鴻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美慧 被告 陳萬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0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1,6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5條定有明文。故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於消滅。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第84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且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經查,被告萬勝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萬勝鴻公司)固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以民國109年6月17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33758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有萬勝鴻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7至73頁),惟迄無呈報清算人、清算終結事件,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索引卡查詢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3至97頁),是萬勝鴻公司既未完成清算程序,則其法人格尚未消滅,仍有當事人能力。而萬勝鴻公司之股東僅有被告張美慧一人,故依上開規定,張美慧即為萬勝鴻公司公司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萬勝鴻公司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與原告簽訂動用申請書、授信總約定書及授信核定通知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7年10月4日起至110年10月4日止,約定利息按指數型房貸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利率5.3%計算,並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另就逾期違約金部分,約定凡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之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前開利率20%計付。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陳萬勝、張美慧並於107年10月2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保證萬勝鴻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以2,400,000元為最高限額,與萬勝鴻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萬勝鴻公司僅繳付本息至109年5月3日止,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依約清償,故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萬勝鴻公司尚積欠原告991,6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又張美慧、陳萬勝為萬勝鴻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萬勝鴻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債務。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動用申請書、授
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放款帳卡(年金戶本息)明細表、放款利率查詢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41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萬勝鴻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迄今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張美慧、陳萬勝為萬勝鴻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業如前述,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91,6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蔡美華法官鄭百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附表:
┌───────┬───────────┬───────────┐│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元)├──────┬────┼──────┬────┤││期間(民國)│週年利率│期間(民國)│週年利率│├───────┼──────┼────┼──────┼────┤│991,694│自109年5月4│6.09%│自109年6月5│0.609%│││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109年││││止││12月4日止│││││├──────┼────┤││││自109年12月5│1.21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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