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7212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
三、查受刑人王俊傑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原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惟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所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之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08月08日│107年11月27日│109年0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33481號等│33481號等│第208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41號│108年度訴字第1341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4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6月02日│109年06月02日│109年09月1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41號│108年度訴字第1341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4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6月30日│109年06月30日│109年10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167號(編號1-2定應執行│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有期徒刑3年10月)│17212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