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馬簡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世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世宏竊盜,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下列應補充及應更正
事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三)之犯罪時間應更正為「101年7月14日
10時30分許」;犯罪事實欄一、末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嗣
呂瑞德 發覺財物遭竊,經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三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被告於犯罪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
關或公務人員發覺前,主動向警員坦承犯罪事實欄一、(
一)及(三)之竊盜犯行等情,有被告於101年7月26日之調
查筆錄在卷(見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馬警分偵字第
1012260662號卷【下稱警卷】第2頁),並有被害人洪協
泰、 許春夏 於警詢時之指訴可佐(見警卷第7頁、第15頁
),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欄一、(一)及(三)等未被發覺之犯
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各依刑法第62條前
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罹患憂鬱症、疑似雙極性情感
疾患等精神病,經診斷有聽幻覺、被害妄想被跟蹤妄想、
情緒不穩、衝動控制困難等症狀,有行政院衛生署澎湖醫
院診斷證明書、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診斷證明書等件附卷
可查(見警卷第41頁、偵查卷第19頁),堪認被告有精神
障礙,致其為本件3次犯行時,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
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爰各依刑法第19條第2項
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各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
後減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19條第2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