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185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闕若寧
       阮冠蓉
被   告  許淑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
息,加計之利息最高以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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