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72號上訴人 劉欣昌
廖秋微 被上訴人 陳國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建字第7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6,670元(本訴236,670元,反訴8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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