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埔刑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О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施用毒品器具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扣案之施用毒品器具為吸食器一組,玻璃球一支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