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丙○○○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圓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伍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B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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