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二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貳仟元,折合銀元叁拾陸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零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柒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文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洪淵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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