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0六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0六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